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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东律师      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化、品质化于一体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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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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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签合同要基于自愿与法定

为规范汽车销售中的合同格式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24日,江西省工商局专门召开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评审会,邀请相关执法部门、消协组织、法律界专家学者等,对江西市场汽车销售企业经常使用的简易购车格式合同进行了分析、点评,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问题条款一:

“为保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点评:《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上述条款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

建议:应更改为“根据双方自愿、协商后决议,签订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问题条款二:

“甲方如需办理购车按揭贷款,应另订立按揭贷款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若甲方所提供的按揭资料未能通过银行审查,乙方可以返还甲方定金。”

点评:《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

问题条款三: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

点评: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约定清晰,唯独对质量约定失语。

建议:合同应该在质量上做到具体明确:1.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2.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乙方提供的办理汽车牌证的随车资料,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问题条款四:

“交付时间为年月日。产品交货地点为乙方4S店,由甲方自提。”

点评:提车地点不详细,消费者现场提车除了对新车的外观内饰了解,其他的性能配置无法获知。

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具体的提车地点。消费者在提车时,最好让对轿车比较熟悉的相关人士现场进行验车,确保新车无误。

问题条款五:

“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点评: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自主选择权。

建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方只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可以自主解除合同”,消费者可以自主解除合同。

问题条款六:

“违约责任:(一)若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余款,应及时通知乙方,付款时间可顺延六天。到期仍不能付款,以实际发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交车,应及时通知甲方,交车时间可顺延六个工作日。到期仍不能交车,以实际发生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条款只规定了甲方超过三十天有权终止合同,而没有明确乙方超过三十天应如何处理;其次,顺延六天和六个工作日,不是一个概念,违约责任不对等,显失公平。同时,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建议:合同既然规定甲方违约超过三十天的责任,反之,也要规定乙方的责任;其次,统一“六天”或“六个工作日”;单方面违约,另一方可以追讨违约金或者定金。

问题条款七: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车延误,则不属违约,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建议:加上上述条款,此条款方才成立。

问题条款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点评:此条款排除消费者解决争议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解决途径的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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